稳妥推进刑事和解 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今年以来,我院林检科积极稳妥推进刑事和解,努力化解了社会矛盾,取得了明显效果。截至今年10月1日,共受理各类涉林起诉案件9件12人,其中滥伐林木4件6人,盗伐林木1件1人,失火3件3人,非法出售、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件2人。适用刑事和解2件2人,均为失火案,刑事和解案件占受理案件数的22.2%。上述案件办结后,当事人无一上诉、申诉,也无一反悔,调处成功率100%,既保护了被害人权益,又解除了被告人认罪改造的后顾之忧,促进了社会和谐,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严格范围,稳妥促成刑事和解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刑事和解的规定,对案件进行严格的审查,只有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才考虑适用刑事和解。首先从大的方面将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定位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过失犯罪案件。其次考虑到刑事和解必须满足被告人认罪和受害人谅解两个基本条件,在涉林犯罪这一块,将可和解案件主要定位在失火性质的案件上。对于涉及侵害国家林业资源管理秩序的犯罪,由于刑事和解不足以达到修复被其破坏的社会关系,我们将其排斥在刑事和解案件范围之外。今年来,我们进行刑事和解的案件2件均为失火案,通过严格案件范围,既严厉打击了犯罪,又化解了一系列社会矛盾,对和谐社会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捕诉衔接 ,强化刑事和解效能
刑事和解是一项系统工程。我院林检科集批捕、起诉职能于一身,我们将“捕后和解”与“诉前和解”相结合,在检察环节建立了捕诉衔接机制,从而保证了刑事和解的一致性、连续性。如蒋成元失火案,在批准逮捕之后的侦查阶段,我们与公安机关一道启动了刑事和解程序,但直到移送起诉,因为赔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和解仍未完全落实下来。为将上一阶段的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收到实效,检察人员继续上门做被告方及受害方的工作,组织乡、村干部召开座谈会等,最终双方互让互谅,达成了和解意见。
三、开展量刑建议,确保刑事和解效力
虽然涉林案件尚未列入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范围,但为确保刑事和解工作的效力,我们主动与法院衔接,积极开展了量刑建议。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和解案件,不仅在起诉书中载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主要内容,将调解协议等相关材料入卷移送法院;还制作《量刑建议书》随案移交,围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调解的主要内容、被害人对被告人刑事处理的意见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监督帮教条件等,出具书面的量刑建议,供法庭参考。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和解案件,不仅在起诉书中载明和解的情况,随案移送调解和赔偿的全部材料,还针对此类案件被告人均认罪服法的特点,提请法庭采用简便审,并在公诉意见中客观发表请求从轻量刑的意见。我们办理的邵立初失火案、蒋成元失火案,均启动了刑事和解,也均开展了量刑建议,意见均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并对二人从轻发落,判处了缓刑。
四、回访考察,巩固刑事和解效果
为确保刑事和解工作真正的发挥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作用,我们适时对和解案件进行回访考察。通过与当地党委政府联系,组织村组干部或群众进行座谈,听取群众的意见,了解被告人回归社会后的表现、是否有新的违法事实、工作的积极性及心理状态如何,并面对面与被告人进行沟通,了解其思想动态、家庭情况等。对于受害方,我们同样上门走访,了解其生活状况、有什么困难和要求,给予精神上安抚的同时,建言当地乡村基层组织给予适当的帮助。如蒋成元失火案,蒋犯案的时候正值其妻被查出犯有癌症,考虑到其家庭的特殊情况,我们实行人性化办案,一方面积极促成刑事和解,一方面对蒋取保候审,在法院判决之后,又上门回访,过问其家里及其妻的病情,无论蒋本人还是其亲属都感激不尽,周围的老百姓对于我们给予的人文关怀,亦称赞不已。通过回访考察,不仅延伸了办案,同时巩固了和解工作对社会关系的修复,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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