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在押罪犯康敏慌里慌张的向驻所检察室反映:2011年4 月15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对犯罪嫌疑人康敏因盗窃案开庭审判时当庭口头宣判康敏有期徒刑3年,而今天接到的判决书却是3年4个月,希望检察机关给主持正义公道。接到申诉后,桃源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先是调查了当天出庭的公诉人,公诉人反映好象记得当时口头宣判是3年,具体是多少要看书面东西,可公诉科没有书面记录。
监所科的同志又来到县法院刑事法庭,找到了庭长和该案的承办人,法院同志说研究的是3 年4 个月,如果当庭口头宣判的是3年,就按3年判决。我们又调出了当天的庭审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证明当天口头宣判的是3年。在我们的努力下,法院于是将判决书改为了3年,维护了当事人康敏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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