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参加了常德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汉寿县检察院、桃源县检察院、市县渔政管理部门,在汉寿县西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生态修护基地,共同举办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增殖放流活动。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在现场将20万尾鱼苗投放于沅水下游西洞庭湖水域,修复西洞庭湖渔业资源与环境。
2019年7月31日凌晨,胡某在沅水桃源段桃源水电站电坝下游黄颡鱼黄尾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采取使用国家法律禁止使用的电捕鱼方式捕鱼82.24公斤。2019年8月7日,桃源县公安局以胡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侦查。2019年12月25日,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胡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3月10日,桃源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7刑初3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胡某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费3385.2元,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补偿费10155.6元,共计人民币13540.8元,交付县渔政部门,用于购买幼苗投放于沅江水域。
本次开展的增殖放流公益活动,是桃源县检察院深入贯彻践行习近平同志关于“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新思想新理念。是全面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加强渔业资源养护,增殖水生生物资源,实现渔业环境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是倡导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尊重自然、爱护自然绿色价值观念,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治理体系的一次实践活动,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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