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深入开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坚持教育整顿和执法办案相结合,努力将学习教育成果转化成为群众办实事成效,为切实落实对未成人的教育感化挽救,近日,我院第一检察部对一起盗窃案中的未成年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王某入室盗窃作案4次,盗得土鸡7只、环保炭2箱。经审查,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王某系未成年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均对其谅解,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鉴于王某并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院决定对王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设置了六个月的考察期。
考虑到王某父亲过世、母亲改嫁,祖父母无力帮教、监管的现实情况,本院与其居住的村委会签订《观护帮教协议》,委托村委会对其观护帮教。接下来,本院将会安排王某参与心理辅导、行为矫正等各类观护活动,关心其思想动态和学习、生活情况,向其监护人、所在村委会了解其活动情况、交流观护情况,为其重新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