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基层检察院如何提高执法公信力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佘建军
基层检察院是全部检察工作的基础,关系到检察工作的全局,基层检察院如何通过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检察公信力,是检察机关全面提升检察公信力的重要环节。面对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新任务,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加强基层检察院执法公信力建设显得尤为重要。检察工作要做到党委肯定、人民满意,要赢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和赞誉,要增强自身工作的权威和地位,归根结底就是要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一、 基层检察院执法公信力的概念和内涵
执法公信力作为公权力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公众对执法机关、执法工作及执法人员的一种主观评价和心理反映,它体现了人们对法的信仰和遵从。
基层检察院执法公信力,就是指社会公众对基层检察机关执法的信任和尊重程度,反映了检察权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和影响力。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其实质就是提升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程度,真正树立起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正面形象。检察执法公信力作为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又具有特有的品性和特征。
1、构成要素的全程性。完整的执法公信力理应包括四个要素,即法律规则的权威性、司法主体的执法性、司法过程的开放性以及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上述四要素构成涉及立法、司法、执法、审判的全过程,恰是对执法公信力全程性的最好体现。
2、评价维度的多样性。随着科技迅猛发展,执法公信力的评价渠道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报纸、网络、民意调查、抽样检查、案件当事人评价不一而足。人们对信任的判断不是单一维度的,而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信任判断标准。
3、取得成效的渐进性。“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成效不是避重就轻、投机取巧得来的,而是通过一项一项工作,一件一件事情干出来的,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4、发展变化的同步性。执法公信力作为公权力的一部分,随公权力的公信力变化而变化。如果公众对整个公权力的信任程度降低,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也会随之降低,反之亦然。客观认识这一点,有助于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对检察公信力期待过高和理解不够的问题。
二、基层检察院执法公信力现状
(一)在执法能力方面,理想化心理预期的落差降低了执法公信力。随着法律调整的领域和层面不断拓展,进入检察环节的矛盾纠纷大量增多,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特别是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强烈。而现阶段基层检察院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执法能力与人民群众的期盼有较大差距。执法办案的能力不强,办案质量存在问题,使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不信服,过高的心理预期与有限的执法能力降低了执法公信力。
(二)在司法理念方面,对执法公信力重要性关注不够削弱了公信力。从领导成员到普通干警都不同程度存在对执法公信力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在执法办案中普遍存在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的现象;不能把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法律监督工作与执法公信力联系不紧密,未能关注和回应社会需求。
(三)在执法行为方面,极少数干警执法不规范损害了执法公信力。执法不规范不文明的现象尽管只发生在极个别基层院极少数检察干警身上,但其对检察机关的危害性不容轻视。 “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屡禁不止;有案不查、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问题时有发生;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对告状求助群众的冷、硬、横、推;部分干警办案时滥用强制措施变相体罚,侵害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严重损害了执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四)在管理机制方面,维系执法公信力的制度不健全束缚了执法公信力。长期以来,我国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人事编制由地方政府管理。干部以地方党委管理为主,检察经费基本由同级政府的财政部门进行预算和拨付,突出了浓厚的地方行政色彩而淡化了检察职业的司法特征,致使一些地方检察权难以依法独立行使。
三、基层检察院提高检察公信力的对策
在新的历史时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检察机关要从多方着手坚持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人民性,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提高检察机关的检察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一)坚持严格执法,以认真履职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
一要更加注重服务经济发展。依法打击各种破坏环境资源、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依法打击破坏农业生产发展、影响农村和谐稳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犯罪,依法查办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和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职务犯罪;加强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二要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执法为民,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突出查办教育、就业、金融、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抢险救灾、移民补偿等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严肃查办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犯罪,促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护,坚决打击侵犯人权的犯罪,依法监督纠正涉及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等确有错误的裁判,维护军人军属、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维护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民工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要更加注重维护公平正义。把经常性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进一步在突出监督重点、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实效上下功夫,着力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严肃查处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犯罪,维护司法廉洁,促进司法公正,彰显社会正义。
四要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和谐。认真研究和落实在各项检察工作中化解矛盾纠纷的措施,积极做好释法说理等工作;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注意在执法中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民生诉求,创新便民信访方式,妥善处理涉检信访问题,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以实际行动和工作业绩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
(二)坚持公正执法,以规范执法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一是强化质量管理机制。加强办案流程控制,实施个案跟踪制度;实行质量预警监控;开展执法活动督察;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实行案件复查制度。着力加强执法责任体系、考评体系和监督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健全案件回访制度,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执法效果进行回访考评,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
二是建立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可以进行刑事和解,以自愿和解、督促和解、人民调解等方式,积极实施恢复性司法。决定处理案件时要充分考虑能否化解矛盾,是否有利稳定,要把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作为处理案件的标准之一,努力营造和谐的司法氛围。
(三)坚持公开执法,以阳光执法提升检察工作透明度
一是全面落实和深化检务公开。不断拓展检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创新公开方式和方法。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增加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大力推行以“公开、公正、公信”为主要内容的“阳光检察”。建立健全检务公开工作机制。通过检察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纪律,拓宽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的渠道,塑造“阳光检察”的公信形象;邀请人民监督员、民主监督员参加检察工作会议;完善定期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检察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重大案件等信息,保障人民群众(包括当事人)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二是不断推进执法的透明工作机制。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进程,规范人民监督员工作;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和评议重大案件的庭审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要进一步完善案件处理的公开听证、答询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设立网上举报、申诉、投诉受理中心,方便群众举报、申诉、投诉等工作机制。
三是实行说理答疑机制。对于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民行抗诉等案件应当加强说理答疑。不仅法律文书要具有说理性,而且对来访当事人,要面对面讲法答疑。
(四)坚持文明执法,以良好素质树立检察队伍形象
一是加强检察官职业化建设。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端正执法思想。着力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促使检察干警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广泛开展正规化分类培训和岗位练兵,抓好人才培养工作,提高检察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技能。注重加强干警廉政执法教育,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做到自省、自警、自励、自强,提高全体干警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强化廉洁自律意识,树立检察干警清正廉洁、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严明执法纪律,对检察人员贪赃枉法、侵害群众利益的,坚决依纪依法查处。
二是健全检务督察机制。牢固树立制度意识,狠抓制度管理落实,加大处理力度,在扎实推进制度建设和落实中获取显著成效。强化检务督察督导工作,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等不良行为,有效防范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切实加强对干警工作作风、执法作风以及执法不公、不规范、不文明等问题进行督察,防止和解决检察人员特权思想、霸道作风等问题。
三是健全征求民意机制。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深入贯彻监督法,完善和落实接受人大监督的措施。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在监督和查办中取信于民、立信于民。
检察机关公正文明执法的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服从的基础。司法具有了高度的公信力,法律会被人们崇敬、信仰,公众也会习惯于到司法机关寻求公力救济,进而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制氛围,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可以得到更好保障。相反,如果公信力流失,公众对司法不再认同,司法机关形象受损、民众信心受损不说,国家政权机关怕也将失去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维护司法权威是所有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利益和责任所在。作为司法最前沿的检察机关在维护司法公信力方面,应当做表率,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坚持可靠的法律根基和健康向上的法律环境。
(作者系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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