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传真】徐玲玲挪用公款案判决
徐玲玲挪用公款案判决
2009年12月16日,由我院立案侦查并依法提起公诉的原桃源县黄石水库出纳徐玲玲涉嫌挪用公款案由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徐玲玲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被告人徐玲玲在任黄石水库出纳期间,在月底与财务会计对帐时谎报现金余额不进行现金盘底,多次挪用公款,总计人民币468761.89元,全部用于个人购买地下“*********”。2009年9月10日,被告人徐玲玲主动到我院投案自首,并如实交待了多次挪用公款及使用公款购买地下“*********”的犯罪事实。2009年10月,被告人徐玲玲退赔37094元,导致单位公款431667.89元无法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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