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0日,由我院立案侦查并依法提起公诉的原桃源县林业局副局长李同满、原桃源县林业局基金站站长陈帝顺贪污案被依法判决。
被告人李同满、陈帝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帐的手段与他人共同侵吞公款424802.51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同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陈帝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2年至2007年12月,被告人李同满在先后担任桃源县林业局工会主席兼计财股长、副局长,被告人陈帝顺先后担任桃源县世界银行贷款林业项目办公室会计、桃源县林业基金管理站副站长、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帐的手段,合伙私分桃源县林业局的林木销售收入350724元;二被告人伙同谢新萍、张文华、龙冬仙(均另案处理)私分桃源县林业局实体帐余额74078.51元。二被告人伙同他人私分公款合计424802.51元。其中,被告人李同满分得赃款187815元,被告人陈帝顺分得赃款192542.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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