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新规利剑直指司法鉴定弊端 |
时间:2010-06-25 18:40 作者:罗欣 新闻来源:正义网 |
正义网6月25日电(记者罗欣)最高人民法院24日正式对外公布了近期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司法鉴定腐败这一敏感问题做出了回应。 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为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违规鉴定提供了滋生蔓延的温床,鉴定腐败现象难以避免。《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从排除非法证据的角度,对鉴定意见的采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大大降低了法庭对违规鉴定的采信率,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鉴定腐败现象的发生。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四)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五)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六)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八)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该规定不仅从实体上(如“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等)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范围加以明细,而且对一些程序上有瑕疵的鉴定意见(如“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等等)明确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而切实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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