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许某泉,男,汉族,1967年2月7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2012年11月至2015年4月,犯罪嫌疑人许某泉与桃源籍女子王某相识恋爱近三年之久,2015年5月,二人因情感和经济纠纷产生矛盾后分手,其间犯罪嫌疑人许某泉多次打电话要求重归于好,王某始终不同意。2015年9月10日王某将手机关机,致使许某泉无法联系到王某,因许某泉对王某怀有较深的感情,又加上在王某身上投入了较多的资金(近20万元),找不到王某许某泉内心十分痛苦,又十分纠结。迫于无奈,2015年12月29日,犯罪嫌疑人许某泉驾车从湘潭来到王某老家桃源县剪市镇发韧村找王某未果,并受到了王某父亲的恶语相加,许某泉非常沮丧的离开王某老家来到了剪市镇墟场,突然发现了王某5岁的女儿邓宇涵一个人在玩耍,于是上前哄骗邓宇涵说:“带你去妈妈那里”。由于邓宇涵认识许某泉而且喊过他为“爸爸”,使得许某泉很顺利的将被害人邓宇涵抱上车,并将其带回湘潭老家。2015年12月30日,犯罪嫌疑人许某泉在其父亲和儿子的陪同下前往湘潭市荷塘乡派出所投案自首。2015年12月31日许某泉因涉嫌拐骗儿童罪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被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2016年4月初,刑事执行科启动了对犯罪嫌疑人许某泉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许某泉主观恶性不大,此案是恋爱、同居近三年之久的男女因情感、经济纠纷而引起的,没有伤害被害人,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且无前科,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可能被判处非监禁刑罚,变更强制措施不会造成社会危害性,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许某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2016年4月9日刑事执行科向公诉科发出了对许某泉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公诉科采纳建议后于4月19日决定对许海泉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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