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检务公开工作是检察机关落实宪法法律原则、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内在要求,对于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对新时代新征程检务公开工作提出新要求。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正式印发《关于深化和规范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聚焦规范检务公开主体范围、优化检务公开方式渠道、健全检务公开制度机制等提出一系列务实举措,标志着检务公开工作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01深化和规范检务公开工作的时代背景及主要考虑
司法公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实践要求和价值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司法公开、公正司法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强调“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强调“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等等。《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2025年版)》在第六部分“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关于“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中也深刻指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深化和规范立法公开、执法公开、司法公开,逐步扩大范围……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意识,完善机制、创新方法、畅通渠道,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这些都为我们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司法公开、检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做好检务公开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检务公开既是法律要求,也是依法履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责、维护执法司法公正的题中应有之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公开”,从法律上对检察机关开展检务公开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最高检党组始终高度重视检务公开工作,将其作为检察工作一项重要内容。1998年至2021年,最高检先后制发《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检务公开工作细则》,推动检务公开制度由探索建立到全面发展。经过20余年发展,检务公开工作在促进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成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职、规范检察权运行、主动接受监督的有效举措,成为人民群众了解、参与、监督检察工作的重要途径。
但也要看到,进入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面临的形势任务发生很大变化,检察职能、内设机构等出现重大调整,以往检务公开的规定和要求许多已不符合检察工作实际,特别是在公开原则、范围、方式、渠道以及安全保密、风险防范等方面,与党中央要求、人民群众的期待和实践需要相比,存在不少需要深化和规范的环节。2023年,新一届最高检党组明确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深刻阐释检务公开工作对提升办案质效、促进严格公正司法、强化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的重要意义,因应情势发展变化对检务公开工作提出新要求。应勇检察长多次强调,“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向案件当事人全面公开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向社会及时公开重要案件办理情况、检察法律文书”“深化检务公开,常态化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定期发布检察办案数据、典型类案,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可见”“健全检察权内外部制约监督机制,深化和规范检务公开,确保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等。这些为新时代新征程深化和规范检务公开工作明确了发展目标,明晰了工作重点。
制定实施《意见》,是落实党中央对司法公开新部署新要求的必然要求,是更好统筹检务公开与安全保密的现实需要,是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正是基于以上背景,《意见》着重考虑在总体上把握如下特点:
一是体现连续性与创新性。深化和规范检务公开,是在原有工作基础上的继承和发展。《意见》坚持破立并举、先立后破,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司法公平正义之“正”,既注重统筹与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检务公开相关规定的关系,把以往好经验好做法固化下来,形成机制;又立足新形势新任务,体现新要求新变化,统筹工作的连续性和发展的前瞻性,特别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司法公开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将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等要求细化实化到检务公开工作之中,及时总结吸收检察听证、检察开放日活动、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检察公信力测评等创新实践经验,在保证政策稳定性的基础上增强检务公开工作的广度、深度和力度。
二是统筹原则性与实效性。以往检务公开规范性文件主要侧重对工作进行原则性要求或以细则方式进行工作指引。《意见》在以往文件基础上,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统一,既对检务公开工作作出总体部署,明确工作原则、目标、效果、要求,又着眼“深化”和“规范”要求提出具体举措,确保务实、有效。比如,对检务公开责任主体,提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又进一步明确检务公开责任主体为产生检务信息的检察院,须确保所公开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时效性、安全性,涉及多个检察院或者其他单位的,应当协商一致后再予公开。再比如,回应群众关切方面,《意见》在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同时,明确要求把舆情应对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体现了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的价值目标,凸显了检务公开工作的制度效能。通过“工作原则+具体举措”的方式,有助于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工作要求,明确目标任务,提升公开实效。
三是突出规范性与操作性。《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举措最终都要落实到检务公开工作中,关键在于有效回应和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意见》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和基层检察机关意见,先后赴多地方各层级检察机关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针对反映集中的问题,及时予以研究解决。例如,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反映对哪些内容应当公开或不应当公开把握不清,《意见》打破以往按照“检察政务、检察业务、检察队伍”进行分类并作原则性要求的模式,区分应当公开、可以公开、不应当公开三类,详细列举具体范围,更具规范性、操作性。
四是增强整体性与协同性。检务公开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司法办案、综合管理、服务保障、信访申诉等检察工作方方面面,涉及检察业务、检察队伍、检察政务、检务保障等各个部门,具有覆盖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等特点。以往对检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多分散在不同责任部门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之中,缺乏系统性,对个别工作要求的理解把握尺度也不尽相同。《意见》注重统筹与案件管理、政工队建、法律政策研究、新闻宣传等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关系,对相关内容统筹集纳,统一纳入《意见》中进行整体部署,确保政策取向相一致、措施要求相协调,从制度层面构建检务公开一体化工作格局。
02把握深化和规范检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
深化和规范检务公开,总的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工作原则方面,《意见》提出五个坚持。第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贯彻到检务公开工作全过程各方面。这是检务公开工作的根本保证,要求始终做到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以政治视角思考、谋划、推进检务公开工作,从讲政治的高度自觉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最高检党组要求。第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检务公开的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是检务公开工作的根本立场,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让人民群众了解、参与、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更加便捷、畅通,确保检察权为人民行使、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第三,坚持法治思维,以依法公开促进依法履职、全面履职,做到务实管用、规范高效。这是检务公开工作的内在要求,要求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确保检务公开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第四,坚持统筹检务公开与安全保密,加强检务公开全过程安全保密管理,有效防范安全风险。这是检务公开工作的关键环节,既要保障人民群众了解、参与、监督、批评检察工作的权利,也要防范因不当公开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确保该公开的依法公开、不该公开的坚决守住安全底线。第五,坚持守正创新,不断推进检务公开观念理念、方式手段、渠道载体创新,促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是检务公开工作的发展路径,要求加强对检务公开工作时代性、规律性的认识,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和规范,持续推动检务公开工作高质量发展。
在工作理念方面,《意见》强调要做到“依法、安全、有序、动态、便民”。第一,依法是前提。检务公开工作要于法有据、有法可依。哪些内容可以公开、以什么样的方式公开、向谁公开、通过哪些渠道公开等,都要严格遵循法定范围、法定程序、法定方式,既要防止法律要求应当公开的内容未予公开,也要防止法律明确禁止公开的内容被不当公开。第二,安全是底线。检务公开兼具司法公开和政务公开双重属性,内容敏感复杂,要科学统筹检务公开与维护国家安全、意识形态安全、数据安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关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公开,确保公开的内容符合国家利益、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三,有序是保障。司法办案不同于一般的新闻宣传,有其自身规律和特点。在公开时,要充分考虑公开后可能对案件办理产生的影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影响、对社会公序良俗的影响,遵循司法规律和司法信息传播规律进行公开,把握好公开的时、度、效,在规范公开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公开质量、效率与效果的有机统一。第四,动态是责任。检务公开是一个动态的、发展变化的过程,要用发展的眼光全要素全流程审视检务公开全过程,对公开过程和结果实时进行调整和完善。“公开”只是第一步,对已公开内容的跟进、回应、完善同样重要,关键是要压实各公开主体责任,区分不同层级、不同环节、不同部门,明确责任任务,形成完整责任链条,促进检务公开工作不断提质增效。第五,便民是目标。检务公开是当事人和人民群众了解检察职能、评价检察作风、监督检察工作、感受检察温度的窗口和纽带,是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生动展现。深化和规范检务公开工作,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让人民群众获取信息的内容更丰富、渠道更畅通、载体更多元、方式更便捷,这项工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必须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做实做优,努力为人民群众了解、参与、监督检察工作创造更加便利条件。
03进一步规范检务公开的范围
规范公开范围是深化和规范检务公开工作的基础。检务公开既要在工作中全流程全方位落实“深化”和“规范”要求,也要突出重点环节,以点带面促进检务公开工作全面深化和规范,前提是准确把握哪些内容可以公开、哪些内容不能公开。《意见》以实践为导向,将可公开的范围区分为应当主动公开、可以主动公开两类。
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十类信息,主要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检察制度,依法依规应当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与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检察机关的有关职能、机构设置等,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案件办理信息、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专项报告等,诉讼程序和申请法律监督指南及窗口部门联系方式等,人民监督员、特约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听证员名单,检察机关有关人员信息,“三公”经费、信息化建设等情况,检察机关加强自身建设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检察制度规定应当公开的检务信息。这十类信息总体上和以往范围一致,但也有一些新增内容,需要重点了解把握。例如,根据2024年修改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17条第3款规定,《意见》增加了“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专项报告及落实审议意见报告”这一公开内容;人民监督员、特约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听证员具有较高社会关注度,在一定职权范围内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意见》专门就公开“五员”名单作出规定。此外,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申请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的,经承办检察院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属于应当主动向申请人公开的信息,《意见》对此专门进行了要求,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依法公开到位。
可以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六类信息,主要是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根据工作实际,经过评估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以公开的检务信息。主要包括:重要案件信息、类案信息及典型案例,主要检察业务数据,检察法律文书,具有示范引领效果、促进社会治理的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相关信息,检察系统督察巡视巡察有关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检务信息。可以公开应当坚持能公开尽公开,经评估和报批后可以公开的,一般都应当公开。特别是重要案件信息、主要检察业务数据、检察法律文书等,对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作用,检察机关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设置符合本地本院实际的评估和审核机制,最大程度进行公开。评估和报批是必经程序,谁来评估、如何评估、标准如何把握以及报批的审核、上报、批准等程序,都应有明确的、操作性强的规定。
《意见》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检察规章制度,明确了不应当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核中的过程性信息等。这些内容公开后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隐私、名誉等合法权益,要坚持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安全责任,防止不当公开。
04不断优化检务公开的方式渠道载体
优化方式渠道载体是深化和规范检务公开工作的关键。《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体现司法为民宗旨,通过完善机制、丰富功能、深化载体、拓宽渠道、畅通表达,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参与、监督检察工作创造条件,提出的十一项具体措施,既继承和发展以往好经验好做法,又与时俱进拓展创新,彰显鲜明时代特色。
在巩固深化方面,注重形式、内容与效果的有机统一,更加强调质效。严格规范执法司法行为是检察人员依法履职的基本要求。《意见》明确要求检察人员在履职办案时,应当依法主动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特定对象有关权利和义务。这项规定早在1998年最高检《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里就有明确要求。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经过多年实践,已成为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基本操作规范,取得显著工作成效,得到人民群众普遍认可。《意见》在要求严格落实“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办理过程或者结果答复”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要便捷提供信访办理情况自助查询服务,推动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推动“件件有回复”从做得到向做得好转变。检察听证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制度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保障司法公正、监督检察履职、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矛盾化解的有效途径。随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检察听证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制度也要紧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不断深化。《意见》结合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的要求。例如,进一步对听证案件范围进行明确,强调加强听证员库建设,完善听证员选用管理机制,规范听证程序,强化结果运用,提升听证质效;进一步明确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拟决定不起诉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等进行公开审查,或者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公开听证的,要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完善监督意见的办理和反馈机制,推动监督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在拓展优化方面,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新变化,更加注重在广度深度上用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意见》专门把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作为单独一项内容。这是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部署要求和2023年最高检、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的重要举措。2025年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印发《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提出“推动构建律师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三位一体’全场景保障机制”。《意见》予以吸收,强调更好发挥律师在促进严格公正司法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是加强检察全媒体传播体系建设。检察宣传是主动公开中比较鲜活生动的一种公开方式。《意见》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加强全媒体传播体系建设,塑造主流舆论新格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构建适应全媒体生产传播工作机制和评价体系,推进主流媒体系统性变革”等要求,提出充分发挥检察报刊、网站等媒体作用,加强“两微一端”等检察新媒体平台建设,推进各类检察媒体平台协同联动、融合发展,扩大检务公开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三是注重加强新闻发布和政策解读。加强新闻发布和政策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认同度,是检务公开制度效能的重要体现。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宣介检察工作、回应民生关切,取得积极成效,也积累了许多成熟经验。《意见》予以总结吸收,提出完善检察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将法律政策解读与起草制定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统筹运用新闻发布会、解读文章、接受访谈等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向外界发布真实、准确的检务信息。
四是统筹舆情应对与问题解决。舆情应对与舆论引导,是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方面。《意见》特别强调,要严格依法办理重大敏感案件,通过权威渠道公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严格依法办案是前提,在具体工作中也要注重把舆情应对与解决实际问题有机结合起来,既防止舆情无序发展,又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及时有效回应公众诉求,维护检察机关公信力。
五是做优做强检察开放日活动。检察开放日活动是备受社会各界欢迎的一种检务公开形式,已经成为人民群众走进检察机关、了解检察工作的重要载体。特别是四级检察院围绕同一主题、在同一时段,联动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能够有效增强系统传播效果,形成矩阵效应。《意见》充分总结各地检察机关有益探索和成功实践,提出围绕重大主题、重要节点、检察年度重点工作,进一步创新和丰富检察开放日的内容及形式,让更多普通社会群众走进检察机关,真切感受检察机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
六是坚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是检察机关一项重要法定职责。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改进法治宣传教育”。2025年法治宣传教育法明确要求,“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案件办理过程,结合各自的职责,运用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发布解读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意见》深入贯彻落实,提出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检察履职办案过程,扎实推进法治宣传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单位,通过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05健全完善检务公开的制度机制
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是深化和规范检务公开工作的保障。《意见》紧盯当前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建立健全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健全完善信息审核把关工作机制和建立健全民意收集转化运用工作机制,全面明确检务公开各责任主体职责,对构建检务公开工作格局进行规定,通过制度化方式,保障检务公开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一是依法做好法律文书公开。检察法律文书公开是人民群众监督检察履职、了解法律政策、感受司法温度的重要途径,直接关系检务公开工作质效。2006年《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首次将法律文书纳入检务公开范畴,2015年《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2021年《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等都对检察法律文书公开作出要求,目前已实现“四大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全覆盖、网上网下公开全覆盖、向社会公开与当事人查询全覆盖。鉴于检察法律文书已有比较完备的规范和操作流程,《意见》着重强调严格执行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文件要求,扎实主动做好法律文书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等工作,同时提出积极开展优秀法律文书评比、讲评活动,加大社会广泛关注、具有示范引领效果的法律文书公开力度,更好与案件信息公开、检察法律文书公开有关规定协同联动、互相补充,合力提升检察法律文书公开质效。
二是切实加强民意收集转化。人民性是检察机关的本质属性,人民立场是检察机关的根本立场。对检察机关、检察工作、检察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是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评判检察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意见》提出,要主动开展民意收集活动和满意度调查,听取人民群众对检察履职办案、队伍建设、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意见和评价。为切实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落到实处,《意见》专门规定对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建议,要根据职责分工转交相关责任部门办理,真正把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转化为提高履职办案质效的强大动力。
三是建立检务公开质效评估制度。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检务公开作为人民群众感知检察环节司法公正的重要渠道,对检务公开工作质效进行评估,是检察机关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当前,检务公开工作已经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优不优”,需要建立一套涵盖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公开时效、公开效果等检务公开工作各环节的质效评估制度,让检务公开工作有标准、可量化、能评价。工作中,要综合运用检察公信力测评、问卷调查、调研座谈等方式,客观真实反映检务公开工作实际效果,科学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引导检察机关针对性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优。
四是构建齐抓共管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意见》明确要求,把深化和规范检务公开列入各级检察院党组议事议程,形成党组统一领导、牵头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全体检察人员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进一步明确了办公厅(室)承担检务公开统筹牵头职责,案件管理部门承担案件信息公开主管职责,新闻宣传部门承担新闻宣传和舆情应对等职责,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担12309检察服务中心各项职责,技术信息部门承担对12309等网络平台的技术支持保障等职责,保密部门加强对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的指导监督。这是首次对检务公开工作从工作格局、责任分工、具体任务等方面进行安排,有助于增强检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体系化,更好落实“深化”和“规范”要求。
《意见》的出台是对新时代检务公开工作的系统谋划和整体推进,对检务公开各项工作树立了原则、明确了标准、厘清了责任,既为检察机关开展检务公开工作提供了范式,也为人民群众更好了解、参与、监督检察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深化和规范检务公开,最终目的是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切实维护执法司法公正,真正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各级检察机关都应结合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自觉抓好《意见》贯彻落实,做到“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以高质量公开促进高质效办案,确保检察权始终在阳光下运行,履行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责,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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