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1日,我院公诉科干警陈娟、胡浩源奔赴观音寺镇,依法对印某故意伤害一案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观音寺镇政府、司法所、派出所及所在村委会有关同志一同参加。
被不起诉人印某因其房屋宅基地使用权问题与原土地使用权人何某多次发生纠纷。2017年5月6日,印某雇请民工在该房屋前进行拓宽水泥坪施工时,与被害人何某发生纠纷,引起撕扭,造成何某牙齿脱落3颗,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的后果。案发后,经当地派出所及司法所多次调解不成。
经本院审查,发现本案系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印某系残疾人士,被害人何某要求赔偿的数额不高,且二人是五六十年的老邻居,调解空间大,故办案思路是先促成双方化解矛盾,达成和解。经过实地复核、多次的当面及电话调解,2018年2月5日,双方终于达成协议,握手言和。同年2月9日,经检察长决定,依法对印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