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是桃源县检察院强化法律监督又一成功案例。
2015年5月,本院在办理陈某某等人贩卖毒品一案中发现,对于有贩卖毒品重大作案嫌疑的刘某某,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侦查,随即,本院建议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当年7月对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2018年5月,刘某某迫于压力,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拒不供述任何犯罪事实。对此,桃源县院立即引导取证,强化证据,固定了刘某某贩卖运输毒品14千克的相关证据,巩固了立案监督的成果,最终被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并作出上述判决。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