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你公平成色十足,检察官行动结硕果
2019年1月23日,桃源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曾某国,向正在日常巡监的驻所检察官反映称,对于2019年1月11日,桃源县人民法院(2018)湘0725刑初37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为“累犯”不服,称自己在2006年因抢劫罪判刑十年,刑期截止到2016年6月9日。在武陵监狱服刑期间减刑2次,分别于2010年减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减刑一年三个月,2次减刑后的刑期截止到2013年6月9日,2012年11月份到长沙星城监狱服刑直至2013年1月份减刑后刑满释放。
针对曾某国的反映,驻所检察官详细询问了曾某国的具体服刑情况,同时,调取了该判决书,并咨询了公诉人;然后立即到武陵监狱了解到,法院该判决所依据的释放时间,是曾某国在武陵监狱的服刑期间减刑后的裁定服刑截止时间,而并非最后实际释放时间。
为进一步核实曾某国的刑满释放时间,我们联系了星城监狱驻所检察室人员,确定了曾某国在星城监狱于2013年1月23日减刑后刑满释放释放的基本事实。因此,曾某国确实不构成累犯。
2019年3月6日,本院监所部门干警赶赴长沙市星城监狱,查阅并收集了曾某国在星城监狱释放证明书,并提交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依法纠正。
2019年5月5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7刑终4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依法认定曾某国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一审判决认定曾某国系累犯错误,并依法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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