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牟利,7人被判刑
由我院移送审查起诉赵某甲等七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近日在常德市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对七名被告人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的刑罚,并对情节较轻的被告人依法宣告了缓刑,违法所得予以了追缴。
我院审查认为,2014 年8 月至2016 年5 月,为从中收取好处费,被告人赵某甲、彭某某、刘某某、赵某乙合伙或单独以桃源县银棉棉花专业合作社等四家合作社的名义,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傅某甲或傅某乙和被告人江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夏某某和刘某某经营的江西物博再生资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8 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8份,虚开税额5174047.26元,抵扣税款5101624.6元。经过开庭审理,法院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均予以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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