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推进和保障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稳妥有序开展,近日,桃源县检察院与桃源县监察委员会建立了公益诉讼工作协作配合机制,会签了《关于在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意见》共17条,明确了桃源县检察院与桃源县监察委员会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要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反馈、联合监督检查、信息资源共享、联席会议、保密等制度,力求实现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和监察委监督执纪工作无缝对接。
同时,《意见》规定了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检察机关的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及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等工作无正当理由迟延落实、反馈或者拒绝的;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答辩举证、出庭应诉或者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县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进行线索评估,发现需要移交县监察委员会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县监察委员会处理。
此外,《意见》还提出了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检察院在增强检察建议刚性问题上,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提升诉前检察建议效果。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回复或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检察建议,县人民检察院应将检察建议书移送县监察委员会备案。经催办仍拒不回复和采纳检察建议,同时,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损害后果继续扩大或者其他案情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紧急情形的,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移送县监察委员会处理或者共同办理。
《意见》充分整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监察机关的纪律监督职能,形成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监督合力,通过监督执纪增强检察监督的刚性,及时督促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有效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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